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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庆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心婚庆产业联盟(以下简称中国婚庆产业联盟)是中国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心发起由从事中国婚庆事业的同行共同组成的非社团性质的民间机构,中国婚庆产业联盟以促进婚庆事业的发展为宗旨,通过婚庆机构及专兼职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倡导新人新风尚,推进中国婚庆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中国婚庆产业联盟实行会员制。 第三条 中国婚庆产业联盟是全国婚庆业专职、兼职婚庆工作者自愿参加的非社团机构。 第四条 各地婚庆机构可根据条件自愿申请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或会员单位,机构法人代表相应出任中国婚庆产业联盟副理事长、理事或会员。个人可以申请为会员。 第二章会员的资格、权力和义务 第五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拥护本婚庆产业联盟章程,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一定经营规模和较好的社会效益的婚庆机构,以及具有一定文化素质和专业水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兼职婚庆工作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六条 申请加入中国婚庆产业联盟的机构会员须提交入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明等企业资料;个人会员须提交入会申请表、个人履历、身份证复印件和所在单位证明,按照入会要求自愿交纳会员年费,经中国婚庆产业联盟审核批准后,成为中国婚庆产业联盟的理事或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及义务: 7.1有参加中国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心全国婚庆师岗位培训班享受优惠价格的权力; 7.2有获得中国婚庆产业联盟内刊,掌握婚庆发展动态及相关咨询的权力; 7.3有参加中国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心举办的国内、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的权力; 7.4 中国婚庆产业联盟每年将推介经营业绩突出者参加全国相关活动,提供发展与合作的机会; 7.5有对中国婚庆产业联盟章程、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力; 7.6有退出和终止参加中国婚庆产业联盟的权力; 7.7按时交纳会费,会员年费:机构会员年费1500元---2000元/年;个人会员年费1000元/年; 7.8自觉遵守中国婚庆产业联盟章程,维护中国婚庆产业联盟声誉; 7.9据实详尽提供会员资料、会员信息。 第三章 理事长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理事长单位由中国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心出任。 第九条 理事长单位的权力和义务: 9.1理事长单位负责人出任理事长,任期三年; 9.2负责中国婚庆产业联盟日常工作; 9.3负责中国婚庆产业联盟年会的组织与实施; 9.4负责全国性婚庆培训、交流、展览等活动的统一规划、组织与实施; 9.5负责发展会员,不断发展壮大产业联盟规模; 9.6负责按时收取年费,不足部分由理事长单位补充,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工作, 表彰十佳婚庆单位和十佳婚庆人,提出下一年婚庆工作计划。 第四章 副理事长单位 第十条 副理事长单位原则上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各设1个。 第十一条 副理事长单位条件: 11.1有5年以上的经营历史; 11.2经营场地150平米以上; 11.3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在当地区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11.4年经营利润5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副理事长单位除享有会员单位权利、义务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力和义务: 12.1副理事长单位负责人担任产业联盟副理事长,任期三年; 12.2享有申请承办区域性年会、培训、展览、分赛区活动的权力; 12.3免费参加中国婚庆产业联盟年会,限一年一人次; 12.4免费参加全国婚庆师岗位培训班,限一年一人次; 12.5协助理事长单位做好发展会员的工作; 12.6对产业联盟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积极参与产业联盟活动; 12.7有权向理事长单位申请作为年会的承办单位或协办单位; 12.8按时交纳年费,副理事长单位年费2—3万元/年。 第五章 理事单位及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各地名额不限,个人可以提出申请成为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理事)的条件: 14.1热爱婚庆事业; 14.2自愿接受产业联盟理事会的业务指导; 14.3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经营场所; 14.4具备婚庆工作经验,并取得一定成绩。 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理事)除享有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外,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5.1理事单位负责人享有担任理事的权力; 15.2享有参加年会、区域性培训、展览、交流等活动的权力; 15.3 理事单位年费5000元/年,个人理事年费1200元/年; 15.4自觉遵守中国婚庆产业联盟章程,维护中国婚庆产业联盟声誉; 15.5协助理事长单位发展产业联盟会员工作; 15.6积极支持、参与中国婚庆产业联盟活动; 15.7接受理事长单位业务指导。 第六章 年费收缴 第十六条 中国婚庆产业联盟年费每年3月一次性收缴。 第七章 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中国婚庆产业联盟提出书面申请中止或退出中国婚庆产业联盟,并交回会员证及证明文件,其已交年费不予以退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国婚庆产业联盟对会员资料保密。 第十九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中国婚庆产业联盟会员,最终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第一次发布日为2007年3月28日。 第二十一条 中国婚庆产业联盟常设机构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5号全国妇联机关大楼东环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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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婚庆委员会
会长——白文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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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吉尔韩国婚庆公司
总经理——胡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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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马婚典
总经理——曹如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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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婚庆委员会
会长——李福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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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婚庆委员会
会长——王炳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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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婚庆委员会
会长——董晓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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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婚庆委员会
会长——仲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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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婚庆委员会
会长——杨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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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婚庆委员会
会长——王斌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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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乐桥科贸有限公司
总经理——王大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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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婚庆委员会
会长——赵庆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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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简阳婚庆委员会
会长——钟桂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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